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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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具体判刑如下: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及人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处没收财产。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具体规定如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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