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月14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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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上户口的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时需携带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以及身体健康检查报告。
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材料: (1)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办好收养手续直接到派出所上户口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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