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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由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地住,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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