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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商品房产权登记流程如下: 1、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2、提交办理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3、登记机关对材料初次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 4、对相关情况进行查验; 5、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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