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致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按致害人是否有责任来划分(注意不是按责任大小来划分)。 有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无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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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不是车主的,由肇事者即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需要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否则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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