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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回复
金融诈骗罪的主体,由于金融诈骗罪形式多样,方法各异。所以,金融诈骗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其中,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融凭证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的形式进行诈骗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保险索赔形式进行诈骗的则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亦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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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孟金龙律师
所谓经济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支付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巨额财产。冒用价值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公私财物的,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论处。
刘征鑫律师
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
诈骗罪不算金融诈骗,金融诈骗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而普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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