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案件和解,公安机关不可以撤案。故意伤害造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公安机关立案,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可以撤销,因此为刑事公诉案件,受害人是没有撤销的权利的,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结果,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才能撤销案件。行为人与受害人和解,达成和解协议,是可以考虑从宽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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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不能立案。把人打成轻微伤的,打人者不构成犯罪,但是可以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 赔偿的费用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打人致轻微伤公安机关不会立案侦查,因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会受到治安处罚。故意伤害以致轻微伤的,由行政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 打人轻伤以上需追究刑事责任。
两个轻微伤不能构成刑事案件。两个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只会受到行政处罚。两个轻微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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