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规定,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非法持有并且数量较大,根据证据尚不能认定为其他毒品犯罪的行为。本罪有三个量刑幅度: 1、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第1、2款规定,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帮助其毁灭罪证,帮助其逃跑等,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本罪有两个量刑幅度: 1、一般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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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窝藏、包庇的对象看,符合下列四种对象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犯罪分子罪行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正在被通缉的;犯罪分子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情况紧急的;犯罪分子是脱逃犯、越狱犯的。需要注意,对行为人“明知”的范围应限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不需要明知犯罪分子属于上述四类对象。 2、从窝藏、包庇的行为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足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正在进行的追捕的;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不断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三次以上或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三人以上的。 3、从妨害司法的后果看,符合下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因窝藏、包庇行为造成犯罪分子长期不能归案的;帮助犯罪分子逃往境外的;因窝藏、包庇行为至犯罪分子未能及时归案,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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