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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办案时限规定:一般要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结束;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最多不超过十五日。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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