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子女落户具备的条件及所需的证明材料: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县(团)级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3)收养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4)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生育能力诊断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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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检验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是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明。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在华收养子女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的书面材料; 2、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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