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窃行为是传统盗窃行为在网络虚拟空间的扩展,因此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共性: 1、犯罪主体存在共性。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传统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网络盗窃犯罪主体也只需符合一般主体要求即可。 2、主观罪过存在共性。首先,无论是网络盗窃还是传统盗窃,实施盗窃行为的人均具有非法占有或获利的目的。其次,主观方面均表现为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仍然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观方面存在共性。从犯罪行为来看,网络盗窃和传统盗窃行为人均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法。同时,网络盗窃同样具有组织化特征,比如事前有专业黑客为网络盗窃犯罪提供可以实施犯罪的木马病毒程序,犯罪过程中由专门的犯罪分子通过此类工具窃取他们虚拟财产或服务,而后再由专业人员负责转移销赃从而获得非法利益,与传统盗窃犯罪前踩点准备工具继而实施盗窃行为,最后积极销赃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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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盗窃与传统盗窃的联系:犯罪主体有共性,传统盗窃罪的主体应当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网络盗窃罪的主体只需符合一般主体的要求;主观罪过有共性,无论是网络盗窃还是传统盗窃,实施盗窃的人都有非法占有或获利的目的,主观方面都是表现为主观故意。
网络盗窃与传统盗窃的联系: 1、犯罪主体存在共性。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传统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网络盗窃犯罪主体也只需符合一般主体要求即可。 2、主观罪过存在共性。无论是网络盗窃还是传统盗窃,实施盗窃行为的人均具有非法占有或获利的目的。主观方面均表现为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仍然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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