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规定,员工下班途中被车撞伤,如果是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且在事故中被交通警察部门认定不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下班路上被车撞伤,无论是否认定为工伤,员工都有权按照人身伤害侵权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向车方主张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员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车方赔偿后,享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除医疗费用之外的其它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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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工作地以及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又或者是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上往返,工伤职工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工作地跟其配偶、父母又或者是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往返。除此之外,工伤职工由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也属于工伤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工伤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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