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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关于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约定解除,一种是法定解除。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本违约 (1)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3)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2、迟延履行 (1)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2)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其他解除情形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买房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退房: 1、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2、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3、按揭不能,买受人有权退房。 4、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迟延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定期限,买受人有权退房。 5、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 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买受人有权退房。 7、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8、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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