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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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种类,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非经公证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其他形式的遗嘱也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遗嘱的法律效力分成有效遗嘱和无效遗嘱两种。 一)遗嘱生效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是: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 (1)遗嘱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4)遗嘱内容涉及到被处分过或无权处分的财产; (5)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 (6)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7)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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