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撤销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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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缓刑的规定如下:被宣告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前没有判决;缓刑应撤销,对新犯罪或新发现犯罪作出判决,对前罪、后罪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被宣告缓刑犯罪分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或违反法院判决中禁令。情节严重,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根据规定缓刑适用于下列情况: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的;有悔罪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等情况。但不适用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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