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权以及是否有义务要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来确定。除非约定了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时间一般是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关于公司事务的交接在合同中应当有单独规定。在交接之前,原股东、法人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将公司交接给受让方。至于交接期间转让方包括法人代表的权利限制,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约定,没约定的,根据协议确定的精神,以公司利益为根本来确定。例如对外担保行为,严重影响后续经营的重大资本支出都是违背股权转让契约精神和诚信的,应当予以避免。对于公司外部的第三方而言,在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仍然是公司的有效代表,转让方以及受让方均不得以股权转让合同对抗外部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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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有时效,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开始到股权转让协议结束。因股权转让协议产生纠纷的,诉讼的时效为三年,如果因股权收购协议产生纠纷的,起诉时效为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
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协议,那么股权是对所借款项的质押担保,并非是真实意图的转让股权,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当事人在对方不能即时还款时依法就质押的股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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