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改变公共场所用途的业主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去当地房管局物管科反应和维权的。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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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侵占业主公共物,可以通过开业主大会、行政投诉、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维权。业主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维权: 1、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对公共区域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同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及授权明确该部分收益的具体用途; 2、行政投诉。建议业主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房地局、房管办等投诉、举报,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进行处罚、纠正,业主也可以拨打本地市长热线12345投诉反映; 3、单独或联合业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公开共用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或者请求对公共区域的收益进行分配。
物业侵占业主公共物,可以通过开业主大会、行政投诉、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维权。业主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维权:1、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对公共区域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同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及授权明确该部分收益的具体用途;2、行政投诉。建议业主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房地局、房管办等投诉、举报,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进行处罚、纠正,业主也可以拨打本地市长热线12345投诉反映;3、单独或联合业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公开共用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或者请求对公共区域的收益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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