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二)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计生条例规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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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且保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婚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不变。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了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是为了解决养老问题而实施的,但是并未具体对陪护的时间做规定,目前依会议精神以及通知,一般是住院护理等才可以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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