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计划生育条例 新《条例》规定,只有具备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并且经过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才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曾经患有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者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了一个女孩的;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一方因为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了一个女孩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只生育了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并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要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并且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具备条件者还要由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针对山东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规定生育二胎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内容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通过修订,现予公布。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