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婚姻家庭专业鲁绪昌律师为你答复如下: 1、一般情况需要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原告)对军人(被告)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如野战军,由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此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就是没有连续居住1年以上,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如果夫妻一方(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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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被起诉人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可以到其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起诉前要先写好起诉状,说明自己的请求事项,一般要写明请求离婚、抚养权、共同财产分割三大部分。写好起诉状后,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到法院进行起诉。
1.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原则上第一审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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