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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收费项目和标准为:房屋销售按照交易总价的百分之二点五进行收取。新建的商品房交易手续费按照成交价格的百分之零点五进行缴纳,其中一半需要由双方一起承担。生产经营性住房的租金要按照年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十进行缴纳。
交易手续费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提供交易场所、信息服务和代办房屋产权审查、登记等所发生费用的合理补偿。经过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分割、交换、赠与、继承等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房屋权利人应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机构交纳一定的手续费。房屋交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房屋买卖,按成交价总额的2.5%收取。 2、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的0.5%交纳,(经济适用住房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价格的0.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3、出租生产经营性质用房,按年租金总额的3%交纳,出租非生产经营性质用房则按年租金总额的2%交纳,租赁双方各负担一半。 4、房地产抵押,按抵押额0.2%至0.4%交纳,由抵押人负担。具体执行标准,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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