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第三十四条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解读:计征基数计算标准有变,从“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改为“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并统一按照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由原生育双方合计按计征基数6~8倍,改为对生育双方各自按3倍征收。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二个子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删除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表述。删除关于按照“再生育时间间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表述。删除关于“不符合规定再生育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表述。删除关于“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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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新计生法仍保留社会抚养费。新法在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同时,强调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要继续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社会抚养费就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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