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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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残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后做,选择伤残鉴定的时间主要根据受害者受伤部位决定。骨折类伤者,从受伤之日起满三个月,可以安排进行鉴定;神经类伤者,从受伤之日起满六个月,可以安排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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