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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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如下: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个人财产不分割,按共同共有,以实物予以分割,无法分割的,可通过折价、竞价等方式予以分割。若双方同居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则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根据财产情况,按照顾子女;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的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所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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