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非投亲的需持住房证明; 2、由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的,需持相关证明证件办理; 3、城区农业户口迁出的需持迁入地街、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4、城区与郊区及郊区之间的户口迁出需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 (2)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4、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应出示相应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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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户口迁出手续办理程序: 1、向迁入地户籍登记机关提交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申请户籍迁入,领取准迁证; 2、前往户籍地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3、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户籍登记。
立户必须符合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的分户条件: 1、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2、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3、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4、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5、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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