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认证、公证办理方法如下:1、可以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2、委托国外律师将公证过的结婚证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3、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公证的结婚证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使用,须备份中英文译本。(二)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3、将该份文件寄回内地使用。(三)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委托澳门的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需要说明的是,公证书是否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尚无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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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公证包括结婚、未婚、未再婚、离婚四类公证。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程序如下: 1、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 2、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 3、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首先,中国公民须具备以下材料: 第一,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护照和身份证明; 第二,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单位,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其次,外国公民须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国籍证明,包括护照、身份证,或能够证明其身证的证明; 二,在华工作的外国人须持有中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签发的证件;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结婚状况证明,或是由该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再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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