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新修订的刑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有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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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想要缓刑的条件有: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四项条件的情形。
1、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3、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4、客体方面。与交通肇事罪一样,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特指公路交通运输,并不包括航空、铁路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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