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情况下支付的是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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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要根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满一年,单位需要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但需符合劳动者依法单方面解约、实行经济性裁员等情形才有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协商解除,按工作年限支付;主动辞职,不支付补偿金;被迫解除合同,需支付补偿金;员工的过失,不支付补偿金;无过失辞退,支付1个月的工资;经济性裁员,需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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