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里面不可以包括保险等社会福利。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这六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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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是不包含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的,因为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后代缴,而且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会将社会保险费直接发给劳动者。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包含浮动工资。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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