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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履行条件

2022-08-16 11: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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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16 回复

专业分析: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72条第3款也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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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但在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问题上存在法律冲突,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过于笼统,且缺乏配套规定,无法适应公司股权的各种转让方式。

吕少真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根据相关法条规定,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各自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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