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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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装修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执行。装修一般是开发商装修完成后再移交至物业公司,由开发商或业主负责,维修费用由物业来承担。但如果因业主未按照约定妥善保管房屋,导致房屋毁坏而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维修费,并且物业对房屋修理费先行垫付的,可以向业主要收取修理费用。
二手房买卖后,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房主欠缴的物业费应该由前业主进行承担。前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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