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个人认为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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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架在学校受伤学校负责。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学生在学校打架受伤,学校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如果学校在执行器监督管理的职责的时候有所疏漏,从而没有对学校的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事件没有做到很好的监管,从而导致学生参与打架斗殴并且有学生受伤的话,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当然应该负责。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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