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以,你完全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给与抚养费,并中止对方看望孩子知道中止事由消失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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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不看望孩子,但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不让对方探视孩子。 除非对方存在下列应当中止探视的情形,可以不让其探视孩子,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但当中止探视事由消失时还应当继续让对方探视孩子: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的,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首先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对方仍不让探望孩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对其进行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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