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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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主体是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的问题,一般认为,挪用资金罪属于身份犯,即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且本罪的成立要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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