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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 购房人需提供现有房屋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 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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