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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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权转让协议具体要求: 一、股东持有的股份应依法转让 二、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原股东无优先受让权,无须股东大会批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劵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向金融机构入股要进行股东资格审查,根据有关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股权转让时,如股权比例低于股份总额的5%,股权受让方的股权资格由本行董事会按照《商业银行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审核,股权比例超过股份总额的5%,经本行董事会审核后报银监会审批。故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转让时,要报经本行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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