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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存在同居关系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男方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 2、彩礼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解除了婚约,则赠与解除的条件成立,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消失,彩礼返还赠与人,归赠与人所有。反之双方缔结了婚姻,则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4、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同居关系没有婚姻关系。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无论同居多少年,都不能形成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建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夫妻关系民事法律行为。须是合法的。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或目的的婚姻行为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登记手续须按法律程序办理,要求结婚男女须亲自到登记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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