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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1、债务人以积极减少其财产的形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主要包括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以消极对待其到期债权的形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主要包括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
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法院执行债务的处理方式: 1、若是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按债权比例分配所执行的财产。 2、宣告破产的,在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按先后顺序获得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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