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规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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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宗旨和原则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原则: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交易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社会监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以下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8、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9、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10、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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