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处于哺育期,离婚时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但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以准许。)若男方能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则应由男方抚养: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女方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如果男女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2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如女方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的,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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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利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为:当事人可以证明其经济能力以及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夫妻离婚之后孩子由一方扶养的,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享有探望权,但是也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条件有: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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