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提供下列证据:借贷(款)合同文本、借款申请书及有关凭证、借款实际用途证明材料,违约原因及责任的依据、还款通知书、贷款种类(建行、农行、工商行、人行、外汇)、利率依据、计算方法、担保协议、担保财产及凭证(房、设备产权)、存放地点。提供证据、必须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对复印件,必须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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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类型的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从属合同成立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债务纠纷案件应当提供的证据如下:能够证明存在债务关系的证据等;被告已履行义务,不履行的证据;如有担保人,须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如果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提供被告不履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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