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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诈骗物的认定和处理

2022-10-19 1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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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19 回复

专业分析:

金融诈骗罪-诈骗物的认定及其处理 1、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给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2、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属于恶意取得,应当一律追缴;如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3、对多次进行诈骗活动,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财物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照实际为换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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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如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侵犯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客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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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 (2)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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