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这条规定只是针对案件审理期间,且是在女方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根据我国婚姻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男方不用承担抚养义务。《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所以,如果离婚后怀孕一方生下了孩子,可要求前夫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一般来讲,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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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离婚的,孩子能上户口。依据现行规定,小孩母亲提供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就可以在医院开具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然后携带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到辖区派出所上户口。
孕妇在怀孕期间即使已经离婚了,孩子也是可以上户口的。如果孕妇具备了准生证,医院出具的医学出生证明等资料,那么就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孩子出生后究竟会跟哪一方落户口,是会落在男方户口上,还是落在女方户口上,这取决于双方的协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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