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会执行唯一住房。但是有例外情况,就是在申请人愿意帮被执行人租赁房屋或者预留5到8年租金。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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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房子父母是否有居住权要看子女是否同父母通过合同或者遗嘱设立。 1、根据尚未生效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设立,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 2、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能要未抚养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但前述的子女必须为有赡养能力的成年人,即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情形下,可免除该子女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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