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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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是: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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