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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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1、超出了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透支限额以信用卡账户余额轧差数是否超过限额为准; 2、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 3、超限额或超期透支前没有取得发卡行授权的许可,包括逃避授权、伪造授权和骗取授权等情形; 4、透支人主观上有非法占用发行卡资金的故意。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后果: 1、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2、产生滞纳金和利息; 3、银行会起诉; 4、自还清欠款日起5年内无法在银行办理信贷类业务。
恶意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仍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属于违约行为,依照领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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