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需要注意到的是,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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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在国外的,双方可以申请通过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解除婚姻关系,不能回国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国内的亲友或律师代理起诉或应诉。律师递交相关的诉讼材料并申请进行网上开庭,法院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经调解让无法挽回夫妻感情的,依法判决离婚。
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在国外离婚如下:1、外国一方应委托国内亲属、朋友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需要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和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经中国驻外领馆认证;2、同时,国内一方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离婚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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