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贷合同发生纠纷,借款人一方拒绝还款,应该如何举证以解决银行借款合同纠纷呢?下面由。 银行借贷合同发生纠纷,借款人一方拒绝还款,应该如此举证以解决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算,包括: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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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规则如下: 1、一般情况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起诉方负责举证责任。 2、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限于客观原因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若仍采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势必损害原告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持公正。为此,需要作出特别规定。将引起权利发生的个别法律要件事实交由对负责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否则即推定该要件事实存在。 3、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借贷纠纷中应由贷款人举证证明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贷款人需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证人证言等类型的证据;而借款人需要举证证明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或者已经还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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