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不能认定为抽逃注册资金。 抽逃注册资金其目地就是要人为地减少注册资金,如假借借款之名,其根本就同打算还,长期挂账。而你所说的情况是真实的借款,而且在2个月内已经还上,注册资金并未减少。 从民事主体角度讲,公司和股东在公司业务管理这外,他们是两个平等的主体,他们之间是可以发生民间借款关系。 因此,我认这工商部门认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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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注册资本被转移,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得在公司成立后,私自转移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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