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一般审理时限,一审法院审理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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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是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如果当事人逃逸的,期限是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期限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
一般交通事故处理期限为十日。法律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交警部门在勘查现场之后开始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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